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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延续

发布时间:2026-10-28 |来源:特种设备许可证咨询网|作者:小特 |阅读:6

许可证变更与延续指南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4年。在有效期内发生登记事项变化,应申请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许可活动的,应申请换证延续。

许可证变更情形

变更类别:(1)单位名称改变;(2)住所或制造地址名称变更(未异地迁建、未扩大生产场地);(3)许可条件中的固定资产、人员、场地等未发生变化的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发生上述变化,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需重新许可的情况:如果单位搬迁至新地址(跨不同辖区)、制造场所总搬迁,或者增加新品种、提高许可级别,则不属于变更范畴,应按新取证申请流程重新办理许可。

延续换证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单位拟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最迟不得少于3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未及时申请的,许可证期满自动失效。换证需提交申请书、原许可证复印件、许可条件持续保持的证明、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材料。

换证评审方式

  •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对于连续4年内未发生事故、无违规行为,且在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的单位,可以书面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免除现场鉴定评审,直接换发许可证。
  • 鉴定评审换证:不完全符合自我声明承诺条件的,须接受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评审内容重点审查许可条件变化、质量体系运转有效性及持证期间业绩。

发证机关在收到换证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原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