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说的电梯安装" A 级",在现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已细分为 A1、A2 两级——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41 号)附件 1 注五,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按额定速度分为 A1(>6.0m/s)、A2(2.5m/s<额定速度≤6.0m/s)、B(≤2.5m/s)三级,A1 级覆盖 A2 和 B 级,A2 级覆盖 B 级。办理条件出自《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 G 第 G3.1 条(A1)、第 G3.2 条(A2)及 G1 基本条件。
一、A1 与 A2 怎么分
| 许可参数级别 | 许可范围 | 覆盖关系 |
| A1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额定速度>6.0m/s | 覆盖 A2 和 B 级 |
| A2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2.5m/s<额定速度≤6.0m/s | 覆盖 B 级 |
| B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额定速度≤2.5m/s | — |
其余设备类别——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均不分级,适用第 G3.3 条的条件。
二、A1 级人员条件(G3.1)
| 岗位 | A1 级要求 |
| 技术负责人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
| 质量保证工程师 | 具有工程师职称,由安装单位在管理层中任命 |
|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具有工程师职称 |
| 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责任人员 | 具有工程师职称 |
| 技术人员 |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
| 质量检验人员 | 现场安装和修理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6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
| 项目负责人 | 由技术人员担任 |
| 作业人员 |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8 人 |
三、A2 级人员条件(G3.2)
| 岗位 | A2 级要求 |
| 技术负责人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
| 质量保证工程师 | 具有工程师职称 |
|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具有工程师职称 |
| 工艺与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责任人员 |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
| 技术人员 |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不少于 4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 |
| 质量检验人员 |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
| 项目负责人 | 由技术人员担任 |
| 作业人员 |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 人 |
四、A1 与 A2 关键门槛对照
| 项目 | A1 | A2 |
| 技术负责人职称 | 高级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施工等质量控制责任人职称 | 工程师 | 助理工程师 |
| 技术人员 | 不少于 6 人(高工至少 1 人、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 不少于 4 人(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
| 质量检验人员 | 不少于 6 人 | 不少于 4 人 |
| 持证作业人员 | 不少于 35 人(其中资深技工不少于 8 人) | 不少于 20 人(其中资深技工不少于 5 人) |
| 试安装样机参数 | 额定速度 V>6.0m/s | 额定速度 V>2.5m/s |
五、施工设备、检测仪器与工作场所
- 施工设备(G1.3):起重设备;电动工具(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 检测仪器(G1.4):电梯振动和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绝缘电阻、交直流电压/电流检测仪器;转速或者速度、噪声、照度、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与计时器具;质量(重量)称量器具;推力及拉力、紧固件扭矩测量器具;金属和橡胶硬度、表面粗糙度检测器具;漆膜(涂层)厚度、金属厚度测量器具;钢丝绳探伤仪器;钢丝绳张力测试仪器;接地电阻测试仪器、激光测距仪;耐电压检测仪器;液压系统压力测量仪器。
- 工作场所: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G1.2)。表 G-1 的厂房和仓库面积要求针对制造单位,安装单位不适用。
六、试安装样机要求(G1.8)
- 申请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应当试安装所申请各许可子项目的样机各 1 台,样机参数符合表 G-4: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A1 为额定速度 V>6.0m/s、A2 为额定速度 V>2.5m/s;
- 安装单位应当完成试安装样机的安装调试并且自检合格,自检报告应当经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确认;
- 垂直电梯的试安装样机应当安装在申请单位自有或者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内。
七、质量保证体系
- 按 TSG 07—2019 附件 M 建立、实施、保持质量保证体系;安装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根据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G1.1);
- 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73 号)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TSG 07—2019 第 2 号修改单,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八、办理流程、发证机关与有效期
- 发证机关: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该子项目没有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的部分)。注意区分: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中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A1 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A2、B 由省级实施;
- 许可程序:申请(网上填报)→ 受理 → 鉴定评审 → 审查与发证;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完成;
- 证书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4 年;
- 换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 12 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具有相应业绩的,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免鉴定评审),但不得连续两次;
- 换证业绩:持证周期内应当安装或者重大修理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1 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重新进行试安装;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至少各 4 台(G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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