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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衔接要求,涉及设备代码、安全总监与使用登记

发布时间:2026-09-2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者:小特 |阅读:3

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平稳衔接新旧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82 号,成文日期 2026 年 7 月 6 日),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一、设备代码:设过渡期,2027 年起全面执行新版

  • 过渡安排:2026 年 5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可按 TSG 08—2017 或 TSG 08—2026 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2027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厂的产品,一律按新版《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 编制依据统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类专项安全技术规范中设备代码编制要求与《使用管理规则》不一致的,统一按《使用管理规则》和本通知执行。
  • 校验码调整:附录 b 表 b-1《字符值选择表》增加字符 I、O、Q,对应值分别为 33、34、35;同时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新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不得含有字符 I、O、Q。
  • 制造单位代号: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 位)+制造(改造)单位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 位数字或字母)组成。

提示:拟申请或换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提前核对本单位许可证编号是否含有易混淆字符,避免影响新出厂产品设备代码编制。

二、安全总监与安全员:岗位层级与持证要求明确

  • 岗位层级: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是指使用单位高级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名或多名安全总监、安全员。
  • 兼任允许:在满足《使用管理规则》工作职责要求的前提下,安全总监、安全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兼任。
  • 持证要求:《使用管理规则》第 2.5.1.2、2.5.2.2 条已明确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形;其他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员不强制要求持证,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三、使用登记:锅炉、起重机械等办理口径细化

  • 锅炉能效证明:《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已明确安装完毕后不需要提供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的,办理使用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起重机械属地登记:除流动式起重机之外的其他起重机械,均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此前未按此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移装变更。
  • 移装变更:特种设备移装后应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移装后使用单位应自行检查,办理变更时向登记机关提供自行检查记录。

四、停用启用与风险管控

  • 特种设备停用超过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重新启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 氧舱停用时间超过 6 个月,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 使用单位应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74 号),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并按每日巡检情况填写。

五、给生产与使用单位的建议

  • 对照新版规则梳理本单位设备代码编制规则,尤其是 2026 年下半年出厂产品的过渡安排。
  • 重新书面任命安全总监与安全员,核对是否由高级管理层担任、是否满足持证要求。
  • 完善在用设备登记信息,重点核查起重机械是否已在设备所在地登记、是否存在未办变更的移装设备。
  • 建立并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形成可追溯台账。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82 号)。具体执行口径请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