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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的种类与范围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目录》)规定。

第四条  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目录》中项目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含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作业人员的发证工作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执行。

第六条  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该项目的适用范围;

()名词术语;

()该项目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必要时)

()理论考试中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管理(和操作)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知识所占的比重;

()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要素、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  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聘用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后(以下称聘用单位)其作业人员证书应当由聘用单位加盖聘用章并且在有效聘用期内,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设立若干考点,但对各考点的各项要求必须与基地一致,不得跨区域设立考点;

()建立健全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根据各相关项目的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制订有关考试项目的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满足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

()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指导教师和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担任。

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原则上不得在考试基地()以外进行。特殊情况特殊项目需要利用本辖区考生所在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公布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

()公布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具体范围、具体项目和合格标准;

()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按照所承担考试项目的考核细则(或者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提交申请,协助办理和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申请考试人员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持证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查按照第四章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A1)

()身份证(复印件,1)

()1寸正面免冠照片(2)

()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

()20学时以上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由聘用单位或者有关培训机构提供,1)

()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证明(仅在相应考核细则或者大纲中有要求时由聘用单位或者有关培训机构提供,1)

()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仅在相应考核细则或者大纲中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需要提供,1)

1:培训机构应当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或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社会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向社会公布。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且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操作考试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存档时间为4年。

第二十一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合格人员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所需资料上报发证部门。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申请人(也可委托考试机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所在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二条  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作业人员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发证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且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未予受理的,考试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材料。发证部门审核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复审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有效期满3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B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20学时以上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1)

()没有违章操作等不良记录的证明(1)

()考核细则(或者大纲)要求复审必须重新考试的还应提交考试合格材料(也可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可以通过复审:

()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造成事故的;

()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规定条件的;

()考核细则(或者大纲)中另行规定有特殊要求(例如需要考试)的,按其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为方便作业人员按期复审,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办理复审时,应当向原考试机构调取作业人员档案或者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申请取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www.cns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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