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 通用条件
F1.1 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F1.1.1 维修设备
(1)手拉葫芦;
(2)千斤顶;
(3)力矩扳手;
(4)直流电焊机;
(5)碳弧气刨;
(6)切割机等设备。
F1.1.2 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1)经纬仪;
(2)水准仪;
(3)探伤设备;
(4)兆欧表;
(5)钳形电流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框式水平仪;
(9)测距仪;
(10)测速仪;
(11)声级计;
(12)钢卷尺(含修正值),30米、50米;
(13)测厚仪
F1.2 人员
维修单位应当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起重机械施工中的技术工作。
维修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掌握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掌握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了解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掌握相关控制系统的控制要求。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职称,作业人员和检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各许可级别相应要求。无相应职称时,可以按照表B-1的原则进行职称比照。
F1.3 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同D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