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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项目分类
服务项目  
 
起重机械维修单位资格许可通用条件

F1  通用条件

F1.1  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F1.1.1  维修设备

(1)手拉葫芦;

(2)千斤顶;

(3)力矩扳手;

(4)直流电焊机;

(5)碳弧气刨;

(6)切割机等设备。

F1.1.2  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1)经纬仪;

(2)水准仪;

(3)探伤设备;

(4)兆欧表;

(5)钳形电流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框式水平仪;

(9)测距仪;

(10)测速仪;

(11)声级计;

(12)钢卷尺(含修正值),30米、50米;

(13)测厚仪

F1.2  人员

维修单位应当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起重机械施工中的技术工作。

维修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掌握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掌握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了解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掌握相关控制系统的控制要求。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职称,作业人员和检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各许可级别相应要求。无相应职称时,可以按照表B-1的原则进行职称比照。

F1.3  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同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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