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许可级别(核心前提)
锅炉制造许可证分为 A、B级别(A 级最高,D 级最低),需先根据企业拟生产的锅炉参数(压力、蒸发量 / 热功率)确定申请级别,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设备、人员和场地要求:
A 级:覆盖高压及以上参数锅炉(如蒸汽锅炉额定压力≥2.5MPa);
B 级:覆盖中压及以下特定参数锅炉(如压力<2.5MPa);
二、满足申请条件(硬件 + 软件)
基本资格
企业需为独立法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 “锅炉制造” 相关内容);
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被列入特种设备失信名单。
人员要求
技术人员:需配备与级别匹配的工程师(如 A 级需至少 10 名锅炉专业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0%);
焊工:持有《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GTAW、SMAW 等方法),数量随级别递增(A 级需≥50 名,且含特殊材料焊接资格);
无损检测人员:需有 Ⅱ 级及以上 UT、RT 检测人员(A 级需≥10 名,其中 Ⅲ 级≥2 名);
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专职质量保证工程师(需有 10 年以上锅炉制造质量管理经验)。
场地与设备
加工设备:大型卷板机(可卷厚度≥100mm 钢板)、压力机等;
焊接设备:窄间隙埋弧焊机、自动焊设备等;
检测设备:UT/RT 探伤仪、水压试验台(≥30MPa)、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机等;
生产场地:需有专用车间(如 A 级需超 10 万㎡),划分原材料区、焊接区、探伤区、水压试验区等独立区域;